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