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吳文虎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等二人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所為係犯同法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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