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