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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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宇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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