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楊佳玲
陳冠安 方湘評 方泓霖 原告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靖玉 原告 方明輝
曾紊 鄭煒嚳 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被告 陳建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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