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宗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蘇千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5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