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宗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風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風(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22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風於民國(下同)75年1月15日離家出走,迄今行方不明已滿25年,爰依法聲請對吳風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里港鄉戶政事務所100年12月19日屏里戶字第1000001548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100年12月5日里警戶字第1000017277號函、屏東縣高樹鄉公所100年12月6日屏高鄉殯字第1000014426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0年12月5日屏市民字第100045423號函、屏東縣里港鄉公所10
0年11月30日里鄉民字第1000012152號函及11月30日里鄉社字第1000012178號函、中外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作業畫面、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畫面、屏東縣里港鄉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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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個月)之日起,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