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救字第28號

聲請人 周怡君

代理人 陳品妤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鴻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3年度司補字第89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鴻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經調閱113年度司補字第894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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