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古碧星 相對人 古兆奎 關係人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古兆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古碧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古兆奎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黃金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古兆奎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古碧星係相對人古兆奎之長子,相對人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因不慎跌倒顱內出血,造成其本身無自主能力,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 郭芃莉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職權囑託 陳炯旭 診所勘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並於鑑定人陳炯旭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古兆奎,相對人古兆奎對於呼叫其姓名及問話均無反應,且相對人插鼻胃管、雙眼微睜等節,有本院100年2月22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參酌陳炯旭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結果略以:古員(即相對人)應為腦出血致器質性失智之個案,目前日常生活自理需人完全協助,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活動之能力,故古員目前之心神狀態應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未來恢復之可能性極微等語,有該診所100年2月22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再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囑請桃園縣政府對聲請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相對人至今仍呈昏迷狀態,因聲請人欲幫相對人請領康健人壽之意外險保險金,保險公司向聲請人表示需先為相對人辦理監護宣告,才可幫相對人處理理賠相關事宜,故聲請人要辦理監護宣告,以維護相對人權益。又相對人目前之身心狀況顯示相對人意識不清,需要選定監護人以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同住之長子,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亦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意願。另經囑託屏東縣政府進行訪視,結果略以:相對人之妹妹 黃曼怡 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語,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100年2月11日桃姚字第100048號函暨桃園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監護宣告訪視報告、屏東縣政府100年2月9日屏府社助字第1000033796號函暨所附訪視調查報告各1件在卷為憑。考量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為實際照顧相對人之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是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 古必謙 為相對人之次子,對相對人同樣關心,併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古必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對相對人之監護宣告部分不得抗告;另就其餘有關選定監護人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