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 樂秋菊 被上訴人 許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