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已羈押一段時間,已無反覆實施之虞,但被告仍有逃亡之可能,准予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