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70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移轉管轄規定,於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有準用之規定。
二、本件被繼承人丙○○(民國95年11月05日死亡)原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路○○巷○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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