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弘榮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弘榮(以下簡稱為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經被害人到庭證稱被告並無參與傷害、強逼被害人簽立本票之行為,堪認被告犯行並非重大。被告父親於被告遭羈押期間因腦中風住院治療,期間一度病危,被告始終心繫父親病情,且父親需要醫藥費,被告母親急需被告共同負擔家計,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8條第1項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而犯強盜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無羈押之必要,命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
5萬元之保證金,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5樓,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7年1月15日羈押在案。惟被告羈押期間已於107年4月14日屆滿,已經本院釋放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未受有羈押之強制處分,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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