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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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19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子誠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6日在監服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被告係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自有不當,兼衡被告前即因2次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竟未生警惕再犯本件犯行,及被告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緝卷第14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論罪科刑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