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更正第三項正確聲明。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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