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杜修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翔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嘉照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鴻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