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亞旅行社股份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96年9月14日│175,508元│0000000││││公司 張幹男 │森北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