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臺法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廖寶花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98年9月30日│100,000元│F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