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55│5500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15│15000││├──┼───────────────┼──────────────┼────┼───┼────┼───┤│003│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至89ND0000000││2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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