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8年8月31日│9,250元│CY0000000││││限公司甲○○│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