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純莉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彰化商業銀行台北│98年9月28日│37,356元│CN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