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裕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090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東簡字第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裕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昆儒

                  法 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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