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裕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090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東簡字第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裕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昆儒
法 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