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