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宣告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四月八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實├───┼─────────────┼─────────────┤│審│確定│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權期間或罰金額│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