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鄭建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姜冬菊 │臺灣中小企│104年11月15│143,500元│AE0000000│││││銀林口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丞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