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215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洋

邱偉智

陳姉俞

被告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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