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 蕭金一 (原名: 蕭健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九號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89號),為確認開庭筆錄記載正確性,以維護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本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返還土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行準備程序,同年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有辦案進行簿可參(本院卷第9頁),聲請人於110年9月15日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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