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穎政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法律扶助,僅109年度金訴字第15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0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穎政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陳昱維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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