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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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楊罔腰
李素珍 李素琳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素瑜 被上訴人 陳連岳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熊志強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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