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何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19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蘇清河 │華南銀行七堵│101年5月7日│20,000元│ED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