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9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耀堂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5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44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耀堂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34號案件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