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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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0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及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
3罪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4年10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98年4月11日上午1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附載女友 葉金萍 ,沿國道一號公路南下往楊梅方向行駛,行經國道一號公路南向52公里處(桃園縣大園鄉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兩車間距,並隨時採取安全措施,依當時天晴、日間自然光、視線良好、柏油路面無障礙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前方由乙○○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前方車流擁塞而緊急煞車,詎遭甲○○所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追撞,致乙○○受有頸挫傷。詎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僅由葉金萍下車道歉後,甲○○因思及自己遭通緝旋駕駛上開車輛附載葉金萍逕自駕車逃離現場,嗣經乙○○報警而循線查獲。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及車損照片11張。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