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8號抗告人即原告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改核定為新台幣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以抗告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全部、1043及10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之土地公告現值為依據,因上開土地遭占用面積僅為部分並非全部,則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被占用部分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作為核定依據,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本院另為適法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抗告人主張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補費之裁定,暫以抗告人所陳報系爭土地約被占用之面積,重新核計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文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