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竊盜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乙○○之前有多起竊盜案件為法院判刑,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乙○○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徒刑,並於96年
11月8日發交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96年11月16日甲○榮辛96執減更6290字第110875號函暨所附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乙○○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乙○○之羈押應自96年11月8日起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