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郭泰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共新臺幣167,593元,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67,593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80,743元│97年2月2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86,850元│97年3月24日起至│百分之15│97年4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