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許嘉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日上午9時52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陳明被繼承人
有無配偶為繼承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