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樺興塑膠有限公司顏│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94年9月30日│9,660元│0000000││││林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