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3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蔡明芬 │合作金庫銀行│94年8月27日│60,000元│0000000│││││北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