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曾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見 有│中國信託商│99年3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 板新 ││││││││分行│││││├───┼─────┼─────┼──────┼─────┼─────┼──┤│002│ 張見有 │中國信託商│99年5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板新││││││││分行│││││├───┼─────┼─────┼──────┼─────┼─────┼──┤│003│張見有│中國信託商│99年7月30日│20,000元│0000000│││││業銀行板新││││││││分行│││││├───┼─────┼─────┼──────┼─────┼─────┼──┤│004│ 洪嘉男 │遠東商業銀│99年2月28日│20,000元│0000000│││││行新莊富國││││││││分行│││││├───┼─────┼─────┼──────┼─────┼─────┼──┤│005│ 白三奇 │彰化商業銀│99年3月31日│15,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006│ 林錦西 │台北縣中和│99年3月31日│20,000元│0000000│││││地區農會興││││││││南分部│││││├───┼─────┼─────┼──────┼─────┼─────┼──┤│007│ 洪俊杰安泰 商業銀│99年2月28日│10,0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008│洪俊杰│安泰商業銀│99年6月30日│15,0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009│ 黃美珍永豐 商業銀│99年2月30日│20,000元│0000000│││││行板橋 忠孝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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