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此部分之罪,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部分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1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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