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信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附表:
編號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內容更正後內容1理由欄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1年8月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1年8月確定2附表編號4「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3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