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李婉芸

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哲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文,此即「管轄恆定原則」之具體條文,是原告起訴時,受訴法院享有管轄權者,縱令訴訟繫屬後,定管轄之情事有變更,於該法院之管轄權並無影響(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91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即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而聲請人(即被告)當時之住所地為雲林縣斗六市,本院有管轄權,嗣聲請人雖於112年10月11日遷入台東縣台東市,惟基於管轄恆定原則,自不因聲請人於起訴後變更住所而有影響,故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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