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602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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