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台硝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相對人耕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破產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12樓,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公司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足憑,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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