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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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10號),於98年2月27日合法聲明上訴,於98年3月17日補提上訴理由狀,經核其上訴理由狀並未親自簽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第384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本院國股簽章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