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5號上訴人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
乙○○戊○○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上訴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1段263巷14號之1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