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604號上訴人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竹簡字第604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