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告 陳慶祥 被告 王琮棋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黃信豪 律師 高華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875,043元,固據繳納裁判費9,580元,惟原告嗣追加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之存摺、印章及105年11月21所簽發之120萬元本票正本,惟就追加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核原告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該部分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