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李青育 即原告上訴人英美開發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文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5,760元,上訴人李青育上訴利益為5,62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上訴人英美開發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1,67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各該上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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