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鄭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最新戶籍地址,致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